









如果像“无条件设定为3天用量”那样先确定储罐容量,就会导致设计过大或过小。必须将实际应急运行负荷、各发电机组的消耗曲线、储罐的实际用量、首次确切的补给时间以及相关法规结合起来,才能计算出所需的燃料量。










首先,需区分消防设施所需的法定应急电源持续时间、数据中心的服务连续性目标,以及灾难期间燃料补给的风险。 由于韩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所有数据中心统一规定“若干天”的标准,因此在满足消防和建筑要求后,将根据运营商的SLA和风险分析来确定更长的自主运行时间。
发电机的运行负荷并非仅由IT铭牌容量决定。停电时需维持的 IT负载 + UPS损耗 + 冷却器·风扇·水泵 + 控制·通信·安防·消防等必备辅助设备将其相加,并排除可切断的办公及辅助负荷。必须确定承担该负荷的实际运行发电机数量以及N+1故障场景。
每小时燃料消耗量采用发电机制造商提供的25%、50%、75%和100%不同负荷下的消耗曲线。以一个初步的比较示例来说,假设一台2MW发电机在75%负荷下输出1.5MW,且非燃料消耗率为0.24L/kWh,则 每小时360升。一台设备运行24小时消耗8,640升,48小时则消耗17,280升;在实际项目中,应采用反映发动机型号、环境温度、海拔高度、燃油规格及辅助负荷的供应商保证值进行替换。
储罐铭牌标称容量与实际可用容量不同。必须扣除泵无法抽取的死水、低水位停机设定值、管道及日用储罐中的滞留量、水分和淤泥、热膨胀及过充防止空间,以及运行预留量。因此,概念式为 所需储罐容量 = 总小时消耗量 × 目标运行时间 ÷ 实际利用率。
从储罐到发电机,通过配置双泵、过滤器、可分离管道、日用罐及旁路,避免单一故障。 自给时间不仅取决于储量,还应根据首次确切补给时间及缓冲余量来确定,因此需确认两家供应商、替代运输路线、灾难时优先供应合同,以及能否进入现场并进行卸货。
柴油通常被归类为第4类危险品中的非水溶性第2类石油类,其指定数量为 1,000L。对于储存或处理量超过指定数量的设施,必须向消防部门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品储存库等需办理安装许可的对象;即使低于指定数量,也需审查市、道条例中关于小量危险品的标准。 同时还需在设计中纳入防油剂、泄漏检测、过充保护、通风、接地以及消防安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措施。
在运行阶段,需定期对水位计、低水位及超低水位警报、自动切断装置、泵和阀门,以及实际负载或负载银行测试进行验证。对于长期储存的燃油,需抽样检测水分、沉淀物和微生物含量,并根据需要实施过滤和燃油净化计划。
※ 本内容仅供项目初期审查使用。示例耗电率并非特定发电机的保证值,实际容量及许可须依据制造商资料、电气·机械·消防设计,并经管辖消防部门及环境相关机构确认后方可确定。
开始进行包括应急电源在内的场地分析 →国家法律法规信息中心:《危险品安全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