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将运行负荷与合同及设备规模区分开来。备用电力是替代商用电力的电源,因此原则上的同时最大使用量为80MW,但需分别审查两条供电路径的合同功率以及线路、断路器、保护和计量条件。










根据韩国电力公社《基本供电条款》第63条,备用电力是指当商用供电设施因维修、事故等原因无法供电时 替代商用电力供应的电力。因此,在将80MW商用容量与80MW备用容量相互替代的正常运行状态下,数据中心同时使用的最大负荷原则上为80MW,而非160MW。
不过,在申请表和合同文件中,需分别填写80MW的商用电力合同功率和80MW的备用电力合同功率。根据条款规定,备用电力的合同功率原则上与商用电力相同,但若客户有此需求,可在商用合同功率范围内另行约定。也就是说 合同项目有两项这一事实以及 同时使用负荷翻倍这一说法则完全不同。
从电力设备角度来看,两条供电路径必须各自承担目标负荷。 当商用线路故障后,若要依靠单条备用线路维持80MW的负荷,备用线路、电缆、断路器、变压器、母线、保护继电器、接地及计量设备的额定值和短路电流截断能力必须满足相应的运行条件。 因此,即使用电负荷仅为80MW,所需建设的设备及工程费用也绝非仅按单线路规模计算即可。
条款原则上要求配备必要设施,以确保无法同时使用商用电力和备用电力。供电单线接线图中应包含 防止同时投入的联锁装置,必须显示断路器状态监控、商用停电检测、备用线路切换、恢复供电后的重新切换,以及手动/自动模式和故障时的安全状态。对于在电网保护协调、合同电力及计量方面无问题的特殊方案,仅在符合韩国电力公社(KEPCO)预先批准的条件下进行审查。
商用与备用电源的切换绝非仅仅是交替按下两个断路器的操作。 必须设计并进行综合测试,该流程应包括确认无电压、残留电压、相位条件、UPS·发电机运行状态、负载恢复顺序以及禁止重新合闸的条件。未经批准的瞬时并网可能会导致电网间反向输送及产生意外的短路电流。
备用电力原则上应与商用电力采用同一计量表或合并计量;若合同功率、供电电压不同,或根据实施细则存在技术上的不可抗力情况,可单独计量。即使未使用备用线路,也可能产生根据条款规定的备用电力基本费用项目,因此项目费用中应包含 不仅包括电量费用,还包括备用电力合同费用也将予以反映。
备用电力(甲)是指从供应商用电力的变电站以与商用电力相同电压获取的电力;备用电力(乙)是指从其他变电站获取或以不同于商用电力的电压获取的电力。仅凭名称并不能保证其实际独立性。 若共享同一铁塔、共同管线、共同电力沟、公共母线及同一保护区段,则一次事故可能导致两条线路同时停运。
在实务文件中,至少应包含:① 商用及备用合同用电容量、② 正常最大同时负荷、③ 各线路及受电设备的额定值、 ④ 供电变电站及实际路径、⑤ 防止同时投入的联锁、⑥ 计量方式、⑦ 保护协调与短路电流、⑧ 断电·复电顺序、⑨ 定期试验条件等内容应分开标注。 诸如“80+80=160”或“只要看80就够了”这类一句话的总结,均不够充分。
※ 本内容仅用于概念性审查,示例中商业用电和备用用电各为80MW。实际供电可行性、合同功率、供电电压、变电站、线路路径、保护协调、计量及电费等事项,须经韩国电力公社的技术审查、电力使用合同以及注册电气设计公司的实施设计后方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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